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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门区是以煤炭为经济支柱式产业,辖区四个国有大型煤矿,多年来,我院查处的国有四煤矿企业干部职务犯罪占我们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50以上,比例如此之高,发人深思。结合查处案件,国有煤矿职务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规律如下 : 一、国有煤矿职务犯罪特点及规律 (一)基层单位人员犯罪率踞高。在我院查办的国有煤矿职务犯罪案件当中,在煤矿基层工作人员较多,多为基层、采区、段队工作人员,占全院反贪立案总数的50%以上,有时100%,全部是国有煤矿基层干部的犯罪案件。 (二)发案部门较为集中,多发生在管权、管钱、管物部门上。在我院查处的国有煤矿职务犯罪案件,80%是基层单位一把手,他们利用便侵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翟亚利就是利用行政科长与艾友煤矿往来的工作关系,供应科职多次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截留给艾友煤矿水暖科的劳务费13970元整,据为己有。作案时间长达近3年,可谓疯狂做案。 (三)犯罪嫌疑人多为窝案、串案。在我院反贪部门所查处的多起国有煤矿职务犯罪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多为两人以上,分工明确、共同犯罪。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国有煤矿职务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如:我们查处的秦颖、张亮贪污案件,二人利用职务之便,截留职工工资17万余元,除部分用于单位支出,剩余部门被二人据为已有。 更有甚者是在同一个岗位上,前“腐”后继。在翟亚利贪污案件看,从2005年到2006年4月,是行政科人事孔德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给艾友矿的劳务费18000元;2006年4月,翟亚利任行政科长后,继续非法占有给艾友煤劳务费13970元,用于个人挥霍。同一个岗位,犯罪手法如出一辙。 (四)犯罪手法有工作性,目的明确。查办的国有煤矿职务犯罪案件当中,从犯罪嫌疑人的做案手法当中看,有其自身工作特性,多采用弄虚作假报空头工资,套取工资款这一手段。 二、国有煤矿职务犯罪的原因 国有煤矿职务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前社会上的一个“毒瘤”,有其特殊性、必然性,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历史原因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长期的社会历史现象,它是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国家公权力的建立而诞生的,权力和金钱始终占据着社会的支配地位。现在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在现金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当中,对权力的崇拜、对金钱的贪婪,把权力当作金钱、地位和身价的阶梯,这也就使一部分人“利欲熏心”、目无法纪,走上犯罪道路。 (二)主观原因 1、腐败的权力观是诱发国有煤矿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职务犯罪人员在主观上具有腐败的动机起决定性作用,这些人认为:有权就等于有钱,因而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地为自己捞取好处,贪污、行贿、受贿。 2、个人素质低劣是国有煤矿职务犯罪的内在原因。一方面是个人品质和素质差。犯罪人员,放松自身的改造和学习,往往在金钱、美酒等诱惑下,丧失理性,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最终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另一个方面是法制观念单薄。国有煤矿职务犯罪人员大多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法规、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 (三)客观原因 1、权利监督管理不到位。国有煤矿作为生产单位,往往将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了抓生产上,提高产量上。忽视了对煤矿人员、特别是手中有一定权力的人员的监督管理上,导致了违法违纪的易发、多发。 2、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效应,使一些人员对金钱的渴望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目前,全国煤炭市场行情一路上涨,但是煤矿工人工资增长幅度却不是很大,经济收入满足不了当前消费支出,而作为国有煤矿的领导阶层,一个人的年工资往往是几个工人甚至是十几个工人一年工资总和,心理产生不平衡心态,思想上萌发了利用手中权力换取金钱的念头,一旦有合适的环境和条件,就会把想法化为行动。 3、煤矿体制不健全。煤矿基层单位由于财务不独立,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招待费、安全罚款、单位办公支出,虽然企业给基层单位少量的队长津贴,但根本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导致部分干部为了工作铤而走险截留工资用于单位支出,同时有个别干部利用这个管理中的漏洞,进而把部分截留的工资款揣入个人包。如我们查处的陈某的贪污案件,在仅仅工作10个月的时间截留工资40余万元并将部分截留款据为已有。 三、国有煤矿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突出重点,加强教育,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一是广泛调研,制定方案。深入到相关单位,深入到生产一线,调查了解煤炭生产、销售、供应、安监、社保、财务等易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和部位的真实情况,进行重点研究,寻找解决办法。二是突出重点,大力宣传。针对国有煤矿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宣传,利用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法律咨询、举办预防培训班等方式,特别是充分利用好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基地和示范教育基地的重要作用,提高国有煤矿人员的法制意识和参与预防工作的热情。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从机制上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我们要在新的形势下完善国有煤矿监督机制,充分考虑到新时期下国有煤矿的新特点、新情况,使职务犯罪人员的犯罪目的越来越难达到。使其主观上“不想为”,客观上“不敢为”,制度上“不能为”,从源头上堵塞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漏洞。 3、加大监督力度,从落实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1)加大主管部门监督力度。国有煤矿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 (2)加大传媒监督力度。我们要加大对国有煤矿人员的监督,就要通过媒体将问题公诸于众,暴露在阳光下,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3)公众监督。广开言路,把对国有煤矿人员的权力监督和责任公布给群众,给群众提供各种监督途径,公开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是群众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国有煤矿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法律防线。 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痛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方法。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坚持严格执法、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让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才能达到查处一批人,震慑一批人,惊醒一批人,教育一批人的目的。 预防国有煤矿职务犯罪工作,各地区检察机关都在积极研究、探索新的预防措施,我们只有系统地建立完整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不断突破预防国有煤矿职务犯罪的盲区,改良产生职务犯罪的土壤,最终达到减少和遏制国有煤矿职务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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